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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陆绍琦与裴华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绍琦,裴华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第4721号原告:陆绍琦,男,201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监护人:陆某,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华廷,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安徽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绍琦诉被告裴华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绍琦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绍琦因证据不足申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绍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武占良人民陪审员  武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