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杰士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杰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1029号罪犯赵杰士,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捕前住儋州市中和镇黄江村委会黄江村。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琼900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杰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赵杰士于2016年5月2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赵杰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赵杰士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杰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赵杰士自2016年8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11个月,共获得2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赵杰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于2017年6月21日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杰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杰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业夏审判员 陈焕利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