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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江容与谭晋萍、申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容,谭晋萍,申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598号原告:李江容,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松,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晋萍,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申忠平,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李江容与被告谭晋萍、申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容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晋萍、申忠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江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自借款之日至2017年3月26日止的利息128000元及自2017年3月2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相识多年的好友,被告在洞口县雪峰广场投资开设一亲子乐园和醉鹅餐馆。2017年,被告称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欲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朋友情面和基于对被告的信任,遂分数次共借款24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据约定月息3分。2017年3月,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分文,两被告去向不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李江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视为两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三份借据及李江容、殷高香的银行交易清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五份证据符合证据规则,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及离婚登记处理表、离婚协议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三份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江容与被告谭晋萍、申忠平夫妇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原告分别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交付了上述借款,被告谭晋萍分次向原告出具了3份借据,2016年12月23日借款160000元,2017年1月26日借款60000元,两次均约定月利率3%,2017年1月27日借款20000元。上述借款通过原告的银行账户转账54000元,通过原告女儿殷高香的银行账户转30000元,其余109000元通现金交付。两被告于1985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1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此后,原告李江蓉遂通过手机联系被告谭晋萍要求其还款,被告谭晋萍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偿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谭晋萍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李江容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被告取得借款后应依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还款。被告谭晋萍向原告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时间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申忠平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谭晋萍向原告所借的第一、二笔借款共计320000元约定了月利率3%,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至2017年3月26日,利息共计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第三笔借款2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谭晋萍、申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谭晋萍、申忠平连带偿还原告李江容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6日,顺延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江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30元,由被告谭晋萍、申忠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远光代理审判员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付敏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