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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晓强与刘永军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强,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强,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刘永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强与被执行人刘永军支付令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永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执10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亮审判员 潘维胜审判员 张立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凤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