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宇萍与李志刚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萍,李志刚,杨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646号原告:杨宇萍,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志刚,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素芬,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宇萍与被告李志刚、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杨宇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宇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运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