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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宇萍与李志刚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萍,李志刚,杨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646号原告:杨宇萍,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志刚,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素芬,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宇萍与被告李志刚、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杨宇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宇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运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