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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尹桂杰与周世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桂杰,周世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5557号原告:尹桂杰,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福,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世栋,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11-12层。法定代表人:万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凯,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尹桂杰与被告周世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保险青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桂杰的委托代理人张志福,被告周世栋、太平保险青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贤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桂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702.3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6日,被告周世栋驾驶鲁B×××××号轿车沿莱西市九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联小学门口处停车开门时,遇原告驾驶电动车在后顺行,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世栋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周世栋所驾鲁B×××××号轿车在被告太平保险青岛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理赔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至33297.77元。周世栋辩称,车是我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太平保险青岛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6日7时20分,被告周世栋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九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联路九联小学门口处停车开门时,遇尹桂杰驾驶电动二轮车在后顺行相刮,致两车受损,尹桂杰受伤。当日,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20170606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世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桂杰不承担责任。尹桂杰伤后被送到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诊断“腰骶部损伤,骶骨骨折,右髋软组织挫伤等”,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建议休息三个月等”,尹桂杰支付医疗费11253.37元。另查明,尹桂杰发生事故前就职于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事故前三个月即2017年3月、4月、5月工资分别为4055.05元、4181.46元、3356.34元。尹桂杰住院期间由任勤建护理,任勤建在尹桂杰发生事故前就职于山东盛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每月工资3500元。还查明,周世栋驾驶的鲁B×××××号轿车在太平保险青岛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不计免赔)。本院认为,尹桂杰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周世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正确,周世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桂杰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周世栋驾驶的鲁B×××××号轿车在太平保险青岛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太平保险青岛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保险青岛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周世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车辆损失未提交正式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1253.37元、住院伙食补助2800元(住院时间28天×青岛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近出差补贴标准100元/天)、护理费3266元(3500元/月/30天×住院时间28天)、误工费15199.51元[(4055.05元+4181.46元+3356.34元)/90天×118天(住院时间28天+医嘱建议90天)]、交通费280元。原告的医疗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的限额,应由被告太平保险青岛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8745.51元,未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残疾赔偿110000元的限额,应由被告太平保险青岛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剩余部分4053.37元(医疗费剩余部分1253.37元+住院伙食补助2800元),未超出商业险赔付限额50万元,应由被告太平保险青岛公司承担。综上,被告太平保险青岛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798.88元。因原告损失可由被告太平保险青岛公司全部赔偿,被告周世栋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尹桂杰经济损失327978.88元。二、驳回尹桂杰对周世栋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