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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国昌、聂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昌,聂某某,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37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国昌,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盘沟路西段**号;2017年6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被告人聂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郓城县张鲁集乡聂厂行政村聂厂村***号;2017年6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牛胡村中份组;2013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国昌、聂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国昌、聂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聂某某、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苗圃路西北角,被告人宋某某无故挑衅被害人徐某1、致徐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经法医学鉴定,上述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宋国昌、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徐某1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聂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刘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宋某某、聂某某、王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聂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聂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是自首,被告人聂某某有立功、坦白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二、被告人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