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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金伟与蓬江区兆泰亚克力板材厂、陈国洁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伟,蓬江区兆泰亚克力板材厂,陈国洁,林晓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金伟,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蓬江区兆泰亚克力板材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格工业区南昌路**号。经营者:陈国洁。被执行人:陈国洁,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林晓和,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吴金伟与被执行人蓬江区兆泰亚克力板材厂、陈国洁、林晓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7500元,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2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文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