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彭勇与白联邦、彭中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白联邦,彭中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939号原告:彭勇,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杜家庄村,公民身份证号:×××。被告:白联邦,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城中区总寨镇王斌堡村**号,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彭中刚,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杜家庄村,公民身份证号:×××。原告彭勇与被告白联邦、彭中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彭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勇负担。审 判 员 丁玉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人民陪审员 盛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