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桐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士胜与南阳市油田双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士胜,南阳市油田双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桐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梁士胜,男,195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士运,男,1962年7月15日,汉族,住桐柏县。系梁士胜的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庭,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油田双河医院住所地:桐柏县埠江镇油田组织机构代码证:75515611-8法定代表人:汤洁浩,任院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士胜诉被告南阳市油田双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士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梁士胜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