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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治其与许水龙、黄长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治其,许水龙,黄长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4351号原告:蒋治其,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邹丽娜,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为钟,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水龙,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黄长江,男,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蒋治其与被告许水龙、黄长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蒋治其于2017年10月27日以经法院调解,已与被告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治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治其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蒋治其负担。审 判 员 苏敏昌特邀调解员李金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茵茵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