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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余萍、谢润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萍,谢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余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文峰镇铁路新村1路***号。申被执行人周小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文峰镇文镇中大道***号附*号***室,身份证号码3624221967********。被执行人谢润香,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周小华之妻。申请执行人余萍与被执行人周小华、谢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萍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借款1777565元及利息(品除已执行的98610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春伟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江西)书记员罗青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