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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曾宪美、孙斌、吴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曾宪美,孙斌,吴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345号。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美,女,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君,常德市鼎城区钟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斌,男,汉族,1988年1月31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莎,女,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宪美、孙斌、吴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70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常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被上诉人曾宪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君,被上诉人孙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其与曾宪美、孙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87.35元,减半收取1593.6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玉苹审 判 员  戚 盛代理审判员  彭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金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