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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京章、殷秀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京章,殷秀菊,高莲,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730号申请执行人刘京章,男,1949年8月19日出生,青岛市人。申请执行人殷秀菊,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青岛市人。申请执行人高莲,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青岛市人。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林东阳,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京章、殷秀菊、高莲、刘某与被执行人林东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956号、(2015)西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19日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1416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民初字第956号、(2015)西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云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