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冬霞与孙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霞,孙学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3048号原告:张冬霞,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孙学莹。原告张冬霞与被告孙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冬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冬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张冬霞负担。审判员王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梁瑞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