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腾与魏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腾,魏蔚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4421号原告:周腾,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魏蔚,住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周腾诉被告魏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周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