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今伟与冉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今伟,冉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董今伟,男,汉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冉魏,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个体,住西宁市。董今伟与冉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冉魏支付原告董今伟货款183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29元,由被告冉魏承担。被执行人冉魏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今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冉魏短信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尽快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银行存款,有一辆×××五菱牌汽车,本院将车手续冻结,因车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冉魏,虽电话畅通,但根本不接,执行人员于2017年7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冉魏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金座C座2单元2层住址,住所不存在。本院依法已向西宁市城西区公安分局发出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函。经向申请执行人董今伟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冉魏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申请执行的货款18300元,诉讼费129元,执行费175元无法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董今伟享有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白锋审判员周瑶审判员刘永革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唐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