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细芳与陈林芳、封增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细芳,陈林芳,封增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2607号原告:赵细芳,女,1964年4月8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庆元,男,1949年2月24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系赵细芳姐夫。被告:陈林芳,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现住平山县。被告:封增其,男,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平山县人,现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细芳与被告陈林芳、封增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细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细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细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赵细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