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小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小马,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住安徽省广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吴小马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大阳牌摩托车至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棋牌室内,与其妻子龚某发生纠纷,后他人报警。因吴小马对处警情况心存不满,之后其继续驾驶摩托车至广德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内纠缠。该局民警发现吴小马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请求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警。该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赶至开发区派出所后,欲对吴小马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吴小马拒不配合。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广德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小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现场笔录,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人方某、赵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吴小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小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吴小马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大阳牌摩托车至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棋牌室内,与其妻子龚某发生纠纷,并与前来拉架的桂某发生冲突,后桂某报警。因吴小马对处警情况心存不满,之后其继续驾驶摩托车沿广阳路至广德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内纠缠。该局民警发现吴小马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请求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警。该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赶至开发区派出所后,欲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吴小马拒不配合。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广德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吴小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8月22日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被告人吴小马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该罚款被告人吴小马已缴纳。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正面免冠照片、到案经过、短信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书证,现场笔录及视频截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赵某、方某、吴某、龚某、桂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小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马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小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小马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小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被告人吴小马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小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小马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郁昌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