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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8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静与保定市婉冰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保定市婉冰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8269号原告:王静,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保定市婉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曹庄村,注册号130605000042948。法定代表人:刘小维。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243T。法定代表人:张雱。原告王静与被告保定市婉冰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婉冰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婉冰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婉冰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静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