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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亓吉奎与莱芜市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王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吉奎,莱芜市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王雷,朱冠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306号原告:亓吉奎,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莱芜市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口镇下水河村。被告:王雷,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朱冠印,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住腾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吉奎与被告莱芜市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王雷、朱冠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王雷、朱冠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吉奎撤回对被告莱芜市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王雷、朱冠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亓吉奎负担。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庆菊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