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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执恢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孟福初、刘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孟福初,刘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执恢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住所地南县南州镇南华北路邮电大楼对面。负责人:陈德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跃先,男,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经济开发区南洲工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孟福初,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福初,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刘亚辉,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孟福初、刘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益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2016年1月5日,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孟福初涉嫌刑事犯罪,孟福初及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南县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同时,南县公安局以南公函(2015)012号公函函告本院,要求对涉及孟福初债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件中止执行。2016年6月24日,本院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27日,本院以(2015)益法执字第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案恢复执行的过程中,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湘0921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胡强、张海建对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向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湘09执恢19号裁定书,裁定:一、中止本院(2015)益法民二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二、解除对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位于南县南洲镇小荷堰村五组、八组,权证号分别为南国用(2014)第1917号、第1919号、第1920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之后,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湘0921民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被本院查封的登记在孟福初个人名下位于南县南洲镇花甲湖社区四组万嘉御景湾小区、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南洲镇字第10000072**号、第1000007206号、第10000072**号、以及位于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南洲镇字第000598**号、第00059822号、第1000008457号第10000084**号的房产,位于南县南洲镇北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国用(2011)第3198号、第3199号、第3200号,以及位于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南国用(2012)第1112号、第758号、第759号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的公司财产。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湘09执恢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登记在孟福初名下被查封财产的执行,并解除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享有的金融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三被执行人被本院查封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不能处置,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已向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的债权在向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时以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孟福初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以在被执行人湖南福十二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清理。本院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并听取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益审判员  贾云卫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