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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梅果、王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梅果,王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221号申请人:刘梅果,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峰(刘梅果表弟),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王峥,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刘梅果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峥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号重型厢箱式货车。担保人徐晨霞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现代朗动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梅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峥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号重型厢式货车。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梅果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