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树勇与王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勇,王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299号原告:王树勇,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王贺,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街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职位。王树勇与王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树勇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计567元,由王树勇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赵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