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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民、刘金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建民,刘金连,陈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500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攸县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农商银行职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建民,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金连,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建,男,1968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攸县农商银行与被告吴建民、刘金连、陈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攸县农商银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农商银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计604.5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致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玉莲书 记 员 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