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8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文芝与刘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芝,刘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8431号原告丁文芝,女,1970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春锋,男,1981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芝与被告刘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文芝承担。审判员 杨冀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