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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8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文芝与刘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芝,刘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8431号原告丁文芝,女,1970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春锋,男,1981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芝与被告刘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文芝承担。审判员  杨冀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