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费小林与陈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小林,陈占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2397号原告:费小林,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占礼,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玉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费小林与被告陈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费小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小林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费小林负担。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