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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费小林与陈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小林,陈占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2397号原告:费小林,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占礼,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玉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费小林与被告陈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费小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小林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费小林负担。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