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XX东故意伤害罪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东,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43号公诉人: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XX东。本院在XX东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XX东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周翠审判员 张道海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