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长安与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安,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安,男。被执行人: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十字东南角开远商住广场1东1单元119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安与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长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42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71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40205元缴到我院账户,我院扣除执行费495元后将案款3971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长安。申请执行人张长安向我院出具收据并申请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42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