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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常红英、刘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常红英,刘明瑞,常银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59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横水镇。负责人XX,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该社职工。被告常红英,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明瑞,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银贵,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常红英、刘明瑞、常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