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常红英、刘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常红英,刘明瑞,常银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59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横水镇。负责人XX,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该社职工。被告常红英,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明瑞,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银贵,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常红英、刘明瑞、常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