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232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郑某,男,1987年2月3日,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