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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425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90号7幢5层。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娜,女,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