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6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智猛、洪志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猛,洪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智猛,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洪志民,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黄智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志民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志民除名下有一套房产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已依法对其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现因案外人对此套房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等待审理结果。被执行人洪志民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人洪志民名下被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且被执行人暂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坤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