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民初6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6812号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月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号*栋***号。委托代理人:付媛媛,系上海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延涛,系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维邦金融广场***幢.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6元,由原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