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李志钧、张玉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李志钧,张玉霞,李志霞,薛宜,梁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8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步行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8688080—6。被执行人:李志钧,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张玉霞,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李志霞,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薛宜,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梁芸,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李志钧、张玉霞、李志霞、薛宜、梁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李志钧、张玉霞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天和苑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志钧、张玉霞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天和苑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周 佳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