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兴硕建筑器材租赁站、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兴硕建筑器材租赁站,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兴硕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魏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52号C座2层C208房间献县兴硕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7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738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荀金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