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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陈彦辉、车凤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陈彦辉,车凤岐,韩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2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黎明街。法定代表人:崔建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文忠,职员。被告陈彦辉,男,农民,住巴彦县。被告车凤岐,男,农民,住巴彦县。被告韩军,男,农民,住巴彦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巴彦县支行)与被告陈彦辉、车凤岐、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巴彦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减少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并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巴彦县支行的撤诉请求,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收为25元,余款475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审判长  王彦双审判员  张剑飞审判员  耿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帅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