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与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382号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徐长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波,男,1969年3月27日生,满族,住通化县。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