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8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余静与李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静,李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余静,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石河子市个体,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李景民,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第八师一四九团退休职工,住该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静与李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静申请被执行人李景民给付欠款235801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4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31801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景民除退休工资之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余静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802民初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飞审判员 黄晓锐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