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与次仁拉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次仁拉姆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以东团结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梁军,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次仁拉姆,女,藏族,公务员,住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桑次仁,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珍吉,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次仁拉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986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射洪县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故主体不适格,本案应以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主体,并将案件移送该公司注册地和营业地四川省射洪县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次仁拉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作为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系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拉萨市柳梧新区,故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德 吉审判员 尼玛卓嘎审判员 央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次仁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