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更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超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超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281号罪犯侯超建,曾用名侯鹏飞,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广平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邯山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侯超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晓兵、任志辉,刑罚执行机关代表邯郸监狱干警尹某、王某出庭履行职责,罪犯侯朝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292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侯超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减(假)意〔2017〕57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侯超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侯超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考核表扬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侯超建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侯超建入狱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超建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疆审判员 达建华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