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卓,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运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鄂州清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审判员 胡跃先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正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