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彭桂凤、林之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桂凤,林之勋,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彭桂凤,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芦溪县,现住江西省芦溪县。申请执行人林之勋,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芦溪县,现住江西省芦溪县。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凌云路,组织机构代码:70563586-6。法定代表人易少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桂凤、林之勋与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