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余培培与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培培,周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3民初5766号原告:余培培,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王天,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军,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余培培为与被告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远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培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天、被告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7年7月29日晚,周海军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四明东路西往东行驶,21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时,车辆右前角及车身右侧分别与从通往原三横菜场弄堂东往南左转弯驶入东江路由石利利及余培培驾驶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石利利、余培培、电动自行车上乘客刘俊熙、石传静和石宇泽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周海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利利相对于其自身和刘俊熙人身伤害以及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和无号牌“菲利普”电动自行车车辆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余培培相对于其自身和石传静、石泽宇人身伤害以及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和无号牌“豪跃”电动自行车车辆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情况:余培培伤后共花费医疗费2502.4元元(其中被告周海军支付1294.4元),并住院10天,医嘱全休20天。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周海军名下,但事发时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五、经法院确认的原告各项损失:1.医疗费2502.4元(截止2017年8月17日);2.误工费3360元(168元/天×20天);3.交通费200元;4.康复器具费40元;5.后续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6.营养费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7.电动车修理费300元;8.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6402.4元。六、原告刘俊熙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海军赔偿8928元。被告周海军答辩称:原告的部分损失不合理。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被告周海军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核定为6402.4元。前述金额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的金额为2542.4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的金额为3560元、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的金额为300元。因本案还有其他伤者,故被告周海军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891.75元[2542.4元÷(5915.21元+2542.4元+2376.55元+17676.1元)×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356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300元,合计4751.75元。原告的剩余经济损失1650.65元由被告周海军赔偿80%即1320.5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余培培各项经济损失6072.27元,该款已经支付1294.4元,尚应支付4777.87元;二、驳回原告余培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养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远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