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夏某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夏某戊,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甲,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某乙,男,1986年3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丙,女,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丁,女,1956年9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戊,女,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女,1959年6月14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夏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夏某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某甲申请再审称,王某、夏某乙不尽赡养义务,依法不应分得遗产,原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遗嘱》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案涉《遗嘱》系由夏某甲代书后打印形成的,见证人陆玉民、米红在一审出庭作证时所证实的内容又相互矛盾,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要件,也不符合沈淑琴在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认定案渉《遗嘱》无效,本案按法定继承继承遗产正确。综上,夏某甲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