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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谌夏艳与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夏艳,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26号申请执行人:谌夏艳,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夏艳与被执行人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4467元(从2016年2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95元及承担执行费1617元。经查,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李向东银行存款13896.41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10984.41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295元及执行费1617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谌夏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洁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