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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建新、周兰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新,周兰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财保56号申请人:王建新,男,生于1973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号。被申请人:周兰群,女,生于1971年12月13日,四川省叙永县号。申请人王建新与被申请人周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兰群所有川E×××××5号机动车,朱海燕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1号4幢25层2504号房屋(房权号:江阳区字第××号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兰群名川E×××××封期一年。二、查封朱海燕位于二、查封朱海燕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1号4幢25层2504号房屋(房权号:江阳区字第××号号),查封期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建新预缴102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少均审判员  麻鹏国审判员  华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