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某已归还2000元,银行无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