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立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章,杨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陈立章,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被拘留人杨海良,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陈立章与被执行人杨海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86604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已受偿人民币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闻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