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国杨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国杨,男,1984年9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个体户,住化州市。无前科。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杨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晓、被告人何国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何国杨与郑某(已判刑)密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小汽车以销赃获利,同年2月11日,何国杨找来何某(已判刑)一起参与作案。同年2月12日早上,何国杨、郑某与何某去到廉江市区,何国杨与郑某购买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包装带及绳子)等物品后便物色到抢劫对象管某。同年2月13日,三人以租车的名义,租用被害人管某所驾驶的一辆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粤G×××××)到化州市中垌镇兰山福岭席草塘村的山岭后,何某持刀挟持管某,三人一起将管某捆绑在一棵树上,并抢走管某的北京现代小汽车及其身上财物(现金700多元,诺基亚手机一台,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管某被抢的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粤G×××××)价值4284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的北京现代小汽车、诺基亚手机、钱包、驾驶证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国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资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同案人郑某、何某的供述、被害人管某的陈述、被告人何国杨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审讯视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国杨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国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抢劫的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国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博人民陪审员 杨均瑞人民陪审员 房海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七日书 记 员 古林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